【106學年度台中市政府模範生表揚活動】

  • 2018-01-16
  • RulingDigital

【106學年度台中市政府模範生表揚活動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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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學年度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模範生選拔原則

一、宗旨:表揚品行端正、積極向學之品學兼備學生,肯定德智體群美均衡發展,精進卓越,建立積極學習之校園文化。

二、選拔注意事項:

(一)各校選拔模範學生建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為原則:

1、 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模範生: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上且體育成績70分以上(例如:大四生採計大三時整學年成績) 。

2、 公私立國中(含補校)及國小補校模範生:前一學年度各領域平均成績甲等(80分)以上(例如:國二生採計國一時整學年成績)。

3、 倘為新生僅需以第1學期前2次段考成績為參據即可。

(二)各校遴選模範學生名額規定如下:

1、 大專院校(含夜間部及進修部),以最高年級之各系1名。

2、 中等學校(含高中、高職及國中之日、夜間部、進修學校),每年級每班1名。

3、 補習學校(公立國中小附設補校),每年級每班1名。

三、表揚方式:

(一)模範生由本府發給獎盃(牌)及獎狀,並另行公開表揚。

(二)學校應將各模範生照片及詳細事蹟展示於校園,以資鼓勵,並利用相關集會公開表揚。

四、本選拔原則奉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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