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106學年度台中市政府模範生表揚活動】
106學年度臺中市中等以上學校模範生選拔原則
一、宗旨:表揚品行端正、積極向學之品學兼備學生,
二、選拔注意事項:
(一)各校選拔模範學生建議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為原則:
1、 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模範生:前一學年度學業平均成績80分以
2、 公私立國中(含補校)及國小補校模範生:
3、 倘為新生僅需以第1學期前2次段考成績為參據即可。
(二)各校遴選模範學生名額規定如下:
1、 大專院校(含夜間部及進修部),以最高年級之各系1名。
2、 中等學校(含高中、高職及國中之日、夜間部、進修學校),
3、 補習學校(公立國中小附設補校),每年級每班1名。
三、表揚方式:
(一)模範生由本府發給獎盃(牌)及獎狀,並另行公開表揚。
(二)學校應將各模範生照片及詳細事蹟展示於校園,以資鼓勵,
四、本選拔原則奉核准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