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受理停修作業期間後,獲准停修之科目,非經簽奉核准者,不得要求撤回停修申請。
※科目停修後,其學分費(學分學雜費)已繳交者不予退費,未繳交者仍應補繳。
※經核准停修之科目仍須登記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,並於成績欄註明「停修」,其學分數不計列於該學期及歷年修習學分總數。
※另為配合「資電學院」大一「基礎程式設計(一)、(二)、(三)」教學改革,本學期修習該課程學生,除具有特殊或 重大情事者,仍同意以專簽審核「停修」申請外,餘均按 P(Pass)/I(Incomplete)方式呈現學習情形,爰不適用「 停修」規定。
※停修結束之次週,請各授課教師至「教師資訊系統」更新授課點名單。